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大宗物资采购暂行办法

2021-08-20

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大宗物资采购暂行办法

中普院字 [2012] 46 号

为加强学院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普陀山佛协关于寺院(单位)财务支出管理的暂行规定》、《普陀山佛协 2012 年大宗物资采购原则和标准》及《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范围

1.定义:大宗物资是指对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单件物资或一次性购置单价 在一千元以上、总价在二万元以上的同类批量物资,实行统一采购。

2.范围:各类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日用家具、床上用品、图书、教材、 各类耗材、体育器材、学僧校服等,纳入学院统一采购范围。

3.零星基建维修类项目,不属于大宗物资采购范围。

第二条   采购原则

1.本着既节约又能满足学院实际需要的原则。

2.大宗物资采购品牌、供应商的确定,需集体研究决定;总价在五万元以 上的同类物资,需进行议标。

3.统一采购的物资必须按实进行财产登记,所有权归学院常住。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采购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任组长,院务办、教务处、总务处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院务办负责部门之间协调,审核物资采购的可行性,以及采购过 程的监督把关;总务处负责落实具体采购事宜。

2.实行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申购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科学编制并及时 申报采购计划,交院务办初审,并由总务处汇总合并后,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是否纳入年度预算。

3.采购议标组:采购议标组由总务处、院务办、使用部门共同组成。涉及 到专业性较强的大宗物品,须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采购议标会议。采购议标会 与会人员须达到 3 名(单数)以上。议标会议由总务长负责召集。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采购项目审批程序:申购部门在采购计划中须写明物资的规格、型号、 数量及市场参考价格,由院务办初审,交总务处汇总后,提交院务会议审批。

2.所有采购物资的购置须按照审批项目进行采购,采购人员和申购部门不 得擅自更改或变更已审批项目的型号、数量和规格。如确需进行项目变更时,由 申购部门填写变更申请单,提请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变更。

3.未经审批,申购部门不得自行购买物资,否则所有购置费用学院不予支付。

第五条   采购验收

1.所有采购物资必须坚持验收入库制度,由采购组、申购部门和仓储部门 按照合同(采购申请单)共同进行验收;专业贵重物资除履行正常验收程序外, 另需组织专业人员验收。物资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须在发票上签字。对验收不 合格的物资,由采购组负责联系退(换)事宜。

2.物资须办理入库登记手续。仓储保管人员根据验收情况,对照采购清单 逐一核对物资数量,并将物资分类整理,做好登记,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六条   合同管理

1.采购合同由总务处采购组负责拟订,经院务会议通过后,由部门主要负 责人签署正式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

2.合同生效后,总务处采购组与申购部门要及时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按时、 保质、保量交货。

3.院务办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   经费管理

1.严格执行物资采购经费的使用和报销等相关规定。

2.购置物资须严格按申报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预算或超支费用。

3.大宗物资的经费支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财务结算时应持有购置 申请单、验收单、合同复印件及相关票据等有效凭证。

4.财务室负责对经费使用和报销程序予以监督。

第八条   采购纪律

1.采购过程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

2.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变更采购标准。

3.不得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办理采购业务。

4.就地就近、质优价廉。

5.不得接受供应商宴请、礼金、有价证券及相关物品。

6.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采购验收、 资金使用等内容,及时在本院网站上公示。

7.对违反采购程序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九条   实施解释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院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