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2021-08-20
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中普院字 [2012] 53 号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内部管理,确保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市国 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的种类与范围
本制度所规定的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及各类培训学习请假 和出差请假。
二、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需填写请假条(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1.学院直属处室负责人请假,须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请假,须经直属处室负责人批准后,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法师、职工请 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者,按管理权限逐 级审批原则,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直属处室负责人批准,再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
2.法师请假须向教务处说明课务安排,并在教务办签名登记,做好调课工作。
3.教职工因病、因事临时外出,可向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口头请假,每次 不超过两小时,每月不超过四次。
4.集会(包括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会、学校会议、重大活动)请假,由会议 组织负责人审批。
5.请假人员假满后要及时到所在部门和院务办销假。
(二)教职工请婚丧假、探亲假手续
探亲假须提前一星期办妥审批手续,请假程序同第一条。未办理过手续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请假期限
1.普陀讲寺常住每年享受 30 天假期,用于参学进修或处理个人事务,超过30 天者,扣除年内奖金,无故超假 7 天以上者,扣除两个月单(工)资,因病休 假者除外(需出具医院证明)。考虑到佛学院的特殊性,任课法师享受寒暑假期, 离校前按程序办理相关休假手续,在普陀山佛协挂职的法师在圆职、退职活动期 间的请假手续按普陀山佛教协会规定办理。
2.学院常住僧尼一年不休假者,年终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单金的奖励。
3.学院职工的请假期限和超假处罚参照普陀讲寺常住,情节严重者予以劝退。
(四)请、销假程序
1.教职工凡需请假者,应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教职工请假条》,按请假种类、天数及审批权限报批,并将审 批后的请假条一份交与主管部门负责人,一份交院务办存档。特殊情况来不及事 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 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建议证明(急诊除外),办 好完整的请假手续。即:填写请假条,附相应医院的病休证明,报请主管院领导 书面批准(重病例可托人办理,急诊可补办)。
3.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五)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均视为旷工。
2.该请事假却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视做旷工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无正当理由,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 工处理。
4.旷工一天者扣除当月奖金,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普陀山佛协有关规定相抵触之 处,以佛协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