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院务委员会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2021-08-20
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 院务委员会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中普院字 [2012] 16 号
为了更好地推动学院佛教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化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务实、精简、高效为原则,以明确议事决策程序、 提高会议效率为目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院务委员会议事范围
1.传达中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会议精神;学习中央、省、市 和普陀山各级佛教协会的重要决议,贯彻学院主办方和各承办方的重要指示。
2.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规划、基建总体规划、 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3.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讨论、通过学院行政年度工作总结。
4.研究、制定、讨论、决定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活动方案。
5.拟定学院内设机构人员配置方案,任免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
6.聘解教职工。
7.拟定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
8.研究讨论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 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需征求教职工意见的重大事项。
9.研究讨论外事交流、宣传接待工作等问题。
10.讨论教职工的调入调出、进修考察、交流访问等事宜。
11.制定学院安全保卫防范措施和研究维护稳定工作等,处理学院突发事件。
12.向学院主办方和各承办方请示的重要问题,以及职权范围内其它必须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3.决定学院三万元及以上开支项目。
二、院务委员会议事程序
1.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参加,必要时与议题有关 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事不能召集的,由院 长委托常务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2.院务委员会会议视需要不定期召开。
3.院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院长事先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确定,或由与会成 员及学院各部门提出,经学院副院长商议,向院长汇报后由院长审定。会议召开时间由院务办根据会议召集人意思提前告知各与会成员。院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 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不得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4.院务委员会研究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商量议题时,与会成员必 须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多数院务委员会成员基本意见一致的情况下,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院长综合与会成员意见作出最终的决定意见。
人事、奖惩、和重大开支(含修建、采购)事项等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为通过,院长根 据表决情况作出结论。如果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 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 复议表决。
5.院务委员会召开应不少于四位成员(共五位)。应到会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事先向院长请假并征得同意,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 议决定由做会议记录的院务办责任人向请假成员传达。
6.院务委员会重大人事调整和财务开支,相关部门须凭相关会议记录副本作为依据才能执行。
7.院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院务办指定专人落实,每次记录须由主持人签字确核。所有记录专门保管。
三、本议事制度在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院务委员会成立以后的首次会议上通过后执行。